现在,在刑事辩护人群体内部往往争论,到底是实体法在辩护中的作用更大,还是程序法在辩护中的作用更大。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这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最终都归结为事实的查明,事实的查明依赖于证据,因此证据法在刑事辩护中作用是最大的。当一个国家法治往前发展的时候,他的辩护形态一定会从盲目的无罪辩护开始迈向罪轻辩护,甚至会从实体性辩护迈向进攻性的程序辩护。中国现阶段就已经出现了以罪轻辩护、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辩护,以及程序辩护为主要龙头的三驾马车并存的现象。
早年,刑事辩护人多倾向于做无罪辩护,其实那是特定历史时期才有效的一种手段。因为在中国十几年前,我们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是通过不同的资格考试,在当时的条件之下,法官检察官可能入职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由于当时的办案条件和办案规范性程度远远没有现在要求严格,所以当时很多的证据相当粗糙,甚至起诉的罪名不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和和办案模式就导致了当时确实有很多案件可以罪刑法定为由做无罪辩护。但是,随着司法机关从业人员素质和学历的不断提高,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我们刑事律师动辄就以不符合犯罪构成来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的空间可以说非常小了。而据统计,这几年无罪辩护率已经是7‰以下,甚至每年的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都不足一千件,在全国百万以上的刑事案件中的成功率非常之小。从无罪辩护转向罪轻辩护或者程序辩护是目前必然的一个趋势。
本地律师很少采用程序辩护,因为程序辩护就是找出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程序上的违法行为或者瑕疵,就是和公检法进行对抗,对于主要案件都在当地的律师而言,作出这样的决定是需要很大的勇气的。据南京刑事律师所知,程序辩护用得比较多的都是外地律师,当地律师普遍运用的就是罪轻辩护,因为这种辩护和公检法没有直接的利益上的对抗和冲突。
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号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的内容,使得证据辩护具有了坚实的法条基础,而不再仅仅依靠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