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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律师刑事辩护要点

  在现代企业的经营行为中,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品牌,对于自己产品的销售是非常重要的,而品牌的标志就是商标,所以中外企业无不重视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刑法中,特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它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作为一家以刑事辩护为主要特色的省直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南京刑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十几起假冒注册商标辩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罪或者缓刑、减刑,在此过程中,总结出了本罪辩护的一些主要技巧,现提供大家参考。

 
  首先,辩护律师在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辩护的时候,可以从犯罪对象的角度进行入手。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对商标的管理秩序,直接犯罪对象是商标所有权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的商标,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侵犯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二是侵犯他人在不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三是侵犯他人在同类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根据本罪的相关条文,侵犯注册商标,才能构成犯罪,而侵犯未注册商标,即使是受到保护的驰名商标,也只会构成民事责任,而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辩护人可以从商标是否注册入手,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同时,即使被告人侵犯了他人的已注册商标,还可以从是否是在同类商品上进行使用为切入点,进行无罪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印发的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称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主要是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综合考虑其功能、原料、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确定。律师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通过对以上因素的分析,判断使用假冒商标的商品,是否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如果不符合同一种商品的标准的,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第二,辩护律师在做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受害人所注册的商品种类和被告人所实际生产经营的商品种类进行比较,特别要核实受害人所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上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很多时候,属于同一个大类的不同商品,在工商管理的角度上,并不认为是同一种商品。律师可以从国家工商管理局所发布的商标注册用品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对商品的分类中进行了解。
 
  第三,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受害人所注册的商品种类和生产的商品种类是否一致。如果受害人所注册的商标所对应的商品种类是a,但其实际生产的商品却是b,而被告人在其所生产的b商品上使用了受害人的注册商标的,其并没有侵犯受害人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专用权,受害人在b商品上并不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商标专用权,此时,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第四,辩护律师需要比较被告人和被害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是相同的商标。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如果字体、字母、数字、颜色、行距等商标的构成因素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就可以认为是相同的商标;但是如果两者之间存有足够的差别,足以让公众对两者之间明确区分的,则不是相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
 
  最后,辩护律师需要查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如果注册商标已过有效期限之后,被告人才开始生产相应的商品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
 
  刑事律师提醒,生产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避免使用相同商标生产经营同种产品,以免承担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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